巴塞尔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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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塞爾協議,全名是資本充足協定(Capital Accord),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,為了維持資本市場穩定、減少國際銀行間的不公平競爭、降低銀行系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,推出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求。在1988年首次訂立,並於2003年作出了第二次的修訂。

目录

第一次巴塞爾協定

在1988年由国际清算银行提出,并被来自十国集团中央银行的委員會成员采纳。當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規定,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,至少要維持在百分之八的水平,並且列出了計算銀行資本充足比率的公式。這協議推出後,成為西方主要金融體系所採納的標準。

第二次巴塞爾協定

由1999年開始作出諮詢,並於2003年開始實施。新的巴塞爾協定,主要針對金融環境多年來的變化,對銀行的多種金融工具的雙邊、多邊淨額結算,市場風險,以及最低資本比率要求的監管,作出更嚴謹的要求。現時西方主要金融體系,都開始陸續執行第二次巴塞爾協定的規定。

参见

外部連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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